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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引言

环责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第二阶段以2007年原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生态环境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为标志拉开序幕,这一阶段的环责险的发展得到了政策以及市场的双重支持:政策层面,从国家顶层到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为环责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方面,保险市场日渐成熟,具备开发环责险产品的能力,为环责险的实施形成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绿色保险(四)—《保险公司环责险产品信息披露情况》对包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11家保险公司的环责险产品的披露情况进行了梳理,并对披露情况进行了分析。从这份报告可以看出,为促进环责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一直在环责险产品上推陈出新,不断完善,以应对保险市场的需求。其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9家保险公司对普适性环责险产品做了不同程度的披露。

为了了解不同保险公司披露的普适性的环责险产品之间的差别,本期报告对9家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进行了对比分析,这既有助于市场了解不同保险公司推出的普适性环责险产品之间的不同之处,又有助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对环责险产品进行完善与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更好的推动环责险制度的建立。

02 普适性环责险产品概况

本期报告的环责险产品研究对象为保险公司官网披露的备案日期相对最近的,且是普遍适用的环责险产品,详见表1。

表1 本期报告涉及的保险公司及其环责险产品明细

03 普适性环责险产品条款比较分析

9家保险公司的环责险产品条款基本包括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与免赔额、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等12项内容,但也有4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涉及事项相对较少(表2)。长安保险的保险条款只有8项,无争议处理、其他事项、释义和短期费率表,而平安产险、人保财险和太保产险的条款均未涉及短期费率表。

表2 9家保险公司环责险主险涉及事项

9家保险公司环责险主险共涉及12项内容(表2),在这12项内容中,9家保险公司关于总则、争议处理的约定内容基本相同,而释义主要是针对条款中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解析,因此在本报告中,对这两项不做详细说明。

一、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9家保险公司中有6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只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相关损失,另外3家包括阳光财险、人保财险、太保产险除了突发环境事件之外,还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失。环责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都包括第三者责任、清污费用、法律费用三项基本条款,但也有个别保险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延伸(表3)。

表3 9家保险公司环责险保险责任涉及事项

阳光财险、人保财险、太保产险的环责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不仅包含三项基本条款,还包含被保险人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修复期服务功能损失、损害赔偿调查及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另外3家保险公司还考虑到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包括应急救援费用、人员安置费用等,其中阳光财险、人保财险还约定了这些费用产生的时限,如应急救援费用产生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 12 小时以内,或保险单约定的时间段;人员转移安置费用,应产生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或保险单约定的时间段等。太平财险、长安保险、紫金保险在三项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紧急应对费用”,以保证在事故发生36小时内,被保险人为控制污染物进一步扩散采取紧急行动时无后顾之忧。平安产险、国寿财险除三项基本条款之外,还包括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立刻、快速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以尽量减少损失、费用和责任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二、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9家保险公司在环责险条款中都对责任免除做了详细的说明。

由于责任免除涉及的事项较多,如涉及事项最多的国寿财险多达38条,太保产险涉及事项最少,但也有13条,包括自然灾害、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罚款或罚金等不是被保险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的相关损失,报告中不做详细分析。但值得一提的是,9家保险公司中有7家,包括保险责任不止包含突发环境事件的阳光财险,在责任免除条款中,都强调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的正常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污染造成的相关损失,只有太保产险、人保财险的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渐进性污染。

三、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9家保险公司责任限额涉及的事项不尽相同,如表4所示。其中9家保险公司均涉及的事项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而涉及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和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三项均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分别是太平财险、平安产险和国寿财险。阳光财险、人保财险、太保产险的环责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包含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费用,因此在责任限额中,3家保险公司均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限额。

表4 9家保险公司环责险责任限额涉及事项

免赔额(率)赔是指保险人对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不予负责,在损失超过免赔额(率)时才承担责任。9家保险公司的规定相差无几,都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保险期间(和追溯期)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产生效力的起讫时间,9家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的约定基本相同,为一年。但对追诉期(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的约定不尽相同,其中阳光财险、平安产险、国寿财险、太保产险、紫金保险等5家保险公司对追诉期未做任何约定,另外4家保险公司中只有亚太财险约定追溯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而太平财险、长安财险、人保财险虽在条款中提及追溯期,但对追诉期的最长期限未做说明。

五、保险人义务

9家保险公司均在条款中对保险人义务做了约定,条款涉及的事项有多有少(表5),但同一事项的具体内容基本一致。其中亚太财险、阳光财险和国寿财险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太平财险、长安保险和国寿财险在条款中约定保险人依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9家保险公司中只有阳光财险和人保财险在条款中对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做了约定,要求保险人承保前,对被保险人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在保险期间内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安全隐患现场排查,发现被保险人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出具化解重大安全隐患建议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且人保财险还在条款中约定建立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服务档案,并将风险管理服务档案统一纳入投保企业风险管理服务相关信息系统。

表5 8家保险公司环责险保险人义务涉及事项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9家保险公司在环责险条款中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做了详细说明,包括如实告知/通知、保费缴纳等内容(表6),其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以及保险责任期间需如实告知/通知保险公司的事项较多,包括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情况的询问、重大事项变更通知、出险通知、赔偿通知、诉讼/仲裁书面通知等。

太保产险的环境安全管理要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一致同意后,由保险人组建的环境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服务专家组或保单载明的风险评估机构对被保险人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且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相关费用不在额外收取。其余8家保险公司的环境安全管理包括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选用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内的建筑物、道路、厂房、机器、设备、设施、装置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且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等。

另外,太平财险、长安保险和人保财险在该项条款中均涉及到其他赔偿责任方,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保险人可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且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表6 9家保险公司环责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涉及事项

注:避免损失扩大、保护现场、证明材料提供、其他赔偿责任方是在环境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

七、赔偿处理

9家保险公司环责险的赔偿处理涉及事项如表7所示,其中8家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计算方式的约定有所不同。亚太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和紫金保险要求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而太平财险、阳光财险、人保财险和国寿财险要求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长安保险则未提到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计算方式。

另外,亚太财险、阳光财险、国寿财险和太保产险均约定在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受害人可以就其应获得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亚太财险和平安产险均约定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其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只有太保产险在条款中对赔款的支付顺序作出了说明,依次是第三者的人身损害、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生态环境损害。

表7 9家保险公司环责险赔偿处理涉及事项

八、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是对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时保险人及投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做了详细的说明。其中太平财险、亚太财险、人保财险和国寿财险环责险条款中的其他事项只涉及合同解除,太保产险只涉及合同变更,阳光财险、平安产险、紫金保险则两项均涉及。

涉及合同变更的4家保险公司对合同变更的约定内容大致相同,涉及合同解除的7家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支付的退保费的约定有所区别。太平财险、亚太财险、人保财险、国寿财要求投保人应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阳光财险、平安产险、紫金保险则要求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3% 的退保手续费,其余约定内容则基本一致。

九、短期费率表

太平财险环责险中的短期费率表的首月费率是年费率的15%,第2个月是25%,第3个月是35%......以此类推,第11个月是95%,第12个月是100%。而亚太财险、阳光财险、国寿财险和紫金保险环责险中的短期费率表的首月费率是年费率的10%,第2个月是20%......以此类推,第8个月是80%,而第9个月是85%,第10个月是90%,第11个月是95%,第12个月是100%。

其余4家保险公司,包括长安保险、平安产险、人保财险以及太保产险,在条款中则未提及短期费率表。

绿色江南在查询环责险产品时,发现5家保险公司披露了主险对应的附加险条款,但条款涉及事项有所不同(表8)。5家保险公司附加险涉及的事项共有18项,其中国寿财险披露的附加险涉及事项最多,达12项,其次是阳光财险,涉及事项较少的是长安保险以及太保产险,分别只有2项和1项。

表8 5家保险公司环责险附加险涉及事项

上表中的18项附加险事项中有5项被多家保险公司同时关注,包括自有场地清污费用、精神损害、自然灾害、雇员人身伤亡以及盗抢。除太保产险外的其他4家保险公司均关注精神损害以及自有场地清污费用,关注精神损害说明保险公司在受害人层面越来越重视其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在环责险领域由原来的只限于财产损害赔偿发展到精神损害赔偿。在主险的保险责任条款中也涉及清污费用,但承保范围是在第三者所属场所内,即非自有场地,因此有多家保险公司在附加险中增加了自有场地清污费用一项。

自然灾害在本报告中涉及的9家保险公司的环责险条款中均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但自然灾害有时也会导致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如2010年7月,在持续强降雨影响下,位于福建省上杭县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泄漏,9100立方米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因此,有3家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加入环责险的附加险事项中。雇员人身伤亡也有3家公司关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雇员人身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如2019年3月,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因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造成近800人伤亡,而人员伤亡的赔偿很可能会导致刚发生事故的企业有面临破产的风险,在此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承担这部分的赔偿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盗抢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并不是被保险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导致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外因导致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因此,有2家保险公司在附加险中对其进行了约定及详细说明。 阳光财险、国寿财险在上述5项之外还分别关注了其他事项,包括地下储罐、货物运输、扩展消防等。值得一提的是,国寿财险还特别关注了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也就是说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环责险主险时选择了该项作为附加险,那么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非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也是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中。此外,国寿财险的环责险附加险还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04 总结与建议

通过本期报告对9家保险公司披露的版本距今相对较近的普适性环责险产品的对比分析,绿色江南了解到9家保险公司的环责险产品主险条款的涉及事项大致相同,基本包括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与免赔额、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等12项内容,其中争议处理、其他事项、释义等3项内容只有长安保险未涉及,短期费率表则有长安保险、平安产险、人保财险和太保产险未涉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分为三种:协商、仲裁和诉讼,其他事项是对条款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二者皆可根据保险公司的需求进行增减。而释义是解释说明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专业术语,便于投保人理解,短期费率表是对保险期限不足1年时的费率进行了补充说明,绿色江南认为二者对投保企业来说相当重要,建议保险公司的环责险条款对这两项进行详细说明。

从保险公司环责险产品主险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环责险相关的保险责任中越来越关注污染事故发生后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有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均涉及该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近两年国家越来越重视“谁污染谁治理”,并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从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0〕222号)可以看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动辄上百万,这对很多企业来说是很大的一笔支出,很可能伤筋动骨。绿色江南建议尚未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列入环责险产品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关注该赔偿责任,将其纳入赔偿范围,也可通过附加险的形式让投保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投保该项责任。

2013年,由两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要求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应当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出具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由此可见,国家政策对环境风险评估的重视。近几年关于化工、危废等各类企业污染事故的报道屡见不鲜,而企业选择投保环责险,是为了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损害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

因此,不管是从国家政策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污染事故产生的概率和后果角度出发,保险公司都应当重视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虽然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人义务方面也约定保险公司承保前,应组织评估企业环境风险,并出具评估意见墨尔本城赛事推荐。不过,通过绿色江南在前三期报告实施过程中与保险公司的沟通情况来看,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尚未认识到环境风险评估的重要性,绿色江南建议这些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把控企业的环境表现,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做好尽调工作,并在承保过程中,及时关注和监督企业的环境表现,帮助企业甄别重大环境风险。

绿色保险报告(四)中有提到附加险的意义在于让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低保费享受更高、更全面的保障,让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针对目前环责险市场不理想的现状,保险公司应根据已有的承保经验,在主险产品涉及的基础的保险责任之外,有针对性的将投保企业关注的其他事项列入附加险,让企业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性的进行投保,充分发挥附加险的作用。

我们消灭污染,不是消灭污染企业,而是推动污染企业治理污染,从而消灭污染。

——绿色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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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版权仅为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所有,如需引用本报告内容,请注明出处。如需大幅引用请事先告知,并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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